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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甲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于网上相识,相识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冯*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回。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冯*乙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答辩。

针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原告所举证据二、冯**、杨*、冯**户口页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冯**。

原告所举证据三、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前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杨*自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杨*因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杨*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冯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杨*于2014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12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争执,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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