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辛*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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