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蔡**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盖*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