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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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