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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从网上相识,2010年农历10月8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曹**,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以致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根本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男孩曹**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直到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邯郸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已怀孕3个月的事实,对此证明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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