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取名申传备。年月日生男孩,取名申靠备。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年底带长子回住娘家。被告一直没有看过孩子,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次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作为母亲对哪个孩子都无法割舍,但原告确实无力抚养二个孩子。另外,原、被告共同建造4间二层楼房,要求依法分割。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子申传备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申靠备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之间没有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申传备。年月日又生一男孩,取名申靠备。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了解登记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了二个男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也自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夫妻就完全能够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