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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