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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常**。由于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深,结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存在严重分歧,经常因为家务琐事打架生气,并无法沟通。被告酗酒成性,酒后滋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结婚几年来,被告作为一个丈夫根本未尽到应尽的家庭责任和义务。现原、被告又因产生矛盾,并已持续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婚生女(常**)由被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常*甲辩称,双方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相识2年后才结婚,所以不同意离婚。

针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3、2011年1月14日被告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证据4、婚生女常*乙户口页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常*乙。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常*乙,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开始分居。被告常*甲因酒后闹事,曾于2011年1月14日向原告王*写下保证书,承诺滴酒不沾,与家人和睦相处。现在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仍经常喝酒闹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常某乙,双方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忠诚,互相爱护原则,保持家庭和谐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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