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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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