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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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