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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