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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5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日生长子崔**,2011年生次子崔**。婚后双方常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长子崔**、次子崔**;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2008年10月30日生长子崔**,2011年6月29日生次子崔宇航,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春节开始分居生活。

另查明: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018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现双方已分居将近三年,显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孩子,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婚生长子崔**宜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次子崔*航宜由原告直接抚养,原被告应分别支付对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崔*离婚;

二、婚生长子崔**由被告崔*直接抚养,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崔*婚生长子崔**抚养费28067元。婚生次子崔**由原告王*直接抚养,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婚生次子崔**交由原告王*直接抚养并给付原告王*婚生次子崔**抚养费34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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