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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