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