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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