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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