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贾**与贾*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保英诉梅艳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云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