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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清诉李凤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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