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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