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某与霍*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与靳锁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