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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