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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