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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