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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