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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时所带女孩焦某某由原告带走,被告不出抚养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9日登记。原告系再婚,婚时带一女孩焦某某(2010年3月31日生)与被告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争执,2014年2月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5月份左右,为缓和夫妻矛盾,被告给了原告12000元,原告回到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几天后又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称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夫妻感情不好,没有共同语言,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婚前双方虽认识时间较短,但婚后被告一心一意跟原告生活,原告下班后,被告接送原告是对原告好,并不是心眼小,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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