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宫*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