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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0日生一男孩赵**。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脾气不和,经常为琐碎小事生气,且被告脾气暴躁,一生气就摔砸东西,生育小孩后,几乎每个月都要打架,原告生小孩坐月子期间,被告将家中梳妆台砸毁,2012年因原告买一辆三轮车,被告将原被告婚纱照撕毁,电视、桌子砸碎。被告喝酒后还殴打原告。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又因小事打架、生气,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赵**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30日生育一男孩赵**,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自生育小孩后,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4年7月8日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生育小孩之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8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才2个月,期间被告主动去叫原告回去,庭审时被告又没有到庭。为家庭小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应能和好,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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