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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书林、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0日生育女儿梁**。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语言粗鲁,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女儿出生一年后,原告曾提出离婚,之后原被告吵闹便成了家常便饭,有时还动手打斗,被告对原告胡乱猜疑,损毁原告的名誉,原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在一起生活没有不吵闹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孩梁*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初八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两人结婚已有6年之久,且生育一个女儿,双方虽然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冷静处理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够和好。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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