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魏某某诉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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