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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