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有原告常某某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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