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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