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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9日生一女孩王雨欣,2007年10月生一男孩王**。婚前,我与被告接触时间短,相互不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经常喝酒,为此我曾与他多次生气。近几年,被告不但喝酒,还进而赌博,玩的越来越大,输了近几十万。我曾多次找其亲朋劝说,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不知悔改。我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耐,现思来想去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因被告无抚养能力,故我方现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19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九月十三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2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雨欣;于2007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现两个孩子均跟随原告生活。女方现未怀孕。因被告赌博,在外欠债太多,被告于2013年9月份离家出走,从而双方分居至今。中间偶有电话联系,自2014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经亲属查找仍无下落。以上事实经我院询问被告父亲,予以确认。原被告现无共同财产,无大型购置,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本应齐心协力共建家园,为一双儿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可本案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使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分居已有二年。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现与被告共同生活无望,本院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两个孩子王**、王**现均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现又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不改变孩子居住环境考虑,以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故债权债务部分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两个孩子王**、王**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340元的抚养费用至十八周岁止(自2016年始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8160元)。王**、王**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后债权债务,待王某某出现后另案处理。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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