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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