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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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