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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