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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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