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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