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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4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杨**现年14岁,此女杨**现年8岁,均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未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无奈,于2013年一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未成。2013年10月23日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截止目前,我们双方已感情破裂,和好无望,故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并退还拉走的全部陪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原告常年在外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很少照顾孩子,请求两个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原告应偿还2005年及2012年我生病期间我父亲、我哥哥和我妹妹的债务38000元。另婚后建配房2间,买了两间宅基地花2000元、买太阳能2000多、电动车2000元、还债20000元。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结婚证。3、村委会证明及柏乡县人民法院(2013)柏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药费单据13张及借条6张计38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的借条不清楚、不认可;对药费单据中邢**院的清楚,但在邢台和柏乡看病的钱是我出的,对隆*的单据不清楚。

原告对被告所述婚后购置除太阳能外,其他均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杨**现年14岁,次女杨**现年8岁,自被告生病至今俩女儿均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2年7月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两年多来夫妻没有来往,感情淡漠,几次提起离婚诉讼,感情已经破裂,和好无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两年有余,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称其借款、药费单据及其他财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婚生两个女孩,鉴于被告身体状况,长女杨**随其生活较宜,次女杨*乙稍小,且现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随原告生活较宜。被告身体欠佳,小有药费支出,但两个孩子年龄有差,抚养费不一,相互抵顶,双方不应再有纠纷。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与杨**分别由被告孟某某和原告杨某某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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