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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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