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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