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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4日生一男孩张**。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礼金18000元,原告陪送的物品有空调一台、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六套被褥及日用品,现均在被告家中。婚后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基础,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6月20日,被告再次借故打骂原告,原告当日离开被告家居住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因婚前不了解,缺乏婚姻基础,致使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应当准许,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较易,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虽经牵线搭桥,但都是几里地老乡,彼此相互了解,建立感情遂登记结婚。偶尔拌几句嘴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2009年1月24日生育男孩张*甲是双方婚姻感情的结晶,是感情升华的见证,离婚无疑对孩子是最大的伤害。另双方老人为结婚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和财力,为的是双方幸福美满,结婚生子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家中的一切开销都是父母的,父母将全部精力和心血都倾注在原被告和孩子身上,被告七年打工挣的钱十万余元全部交给了原告,被告对原告一片赤诚,根本不像原告所述的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6月20日,原告当时让被告陪同到城里卖东西,被告刚下班身心疲惫没有答应,原告就不乐意,根本不存在打骂原告之说。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月24日生育一男孩张*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婚后对原告很好,没有打骂过原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在一起已共同生活七年,并生育一子,有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原被告之间应当相互谦让,多发现自己缺点,体谅对方,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定能和好。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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