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刘*20000元(贰万元)。(当庭付清)

三、婚生男孩张**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可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探视婚生男孩张**。

四、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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