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名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我不信任,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10月份被告与我吵架,我回娘家居住。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抚养两名子女,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在六个月以内又起诉,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