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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宋**、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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