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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