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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再审申请称:本案签订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纠纷,也应当适用《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之规定,刘**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应由政府协调或裁决。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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