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李**、吴*、吴*与西安市**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李**、吴*、吴*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李**、吴*、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89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954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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