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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商务宾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商务宾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5)兰*三终字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考量事实真相,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请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关于31.86平方米包含在128.5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以内的认定错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依据双方约定”,“公推另计”,对此费用姚**应予承担,即12.23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u003d30575元的错误判决;被申请人应该偿还申请人不当得利;认定申请人放弃过渡费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税费认定错误。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与商务宾馆所签《住宅房屋拆迂产权调换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约定,商务宾馆负有向姚**交付就地安置、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方式的套内面积11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的义务,该房屋的安置面积由姚**原有住房套内面积83.14平方米加其以2500元/平方米购买的31.86平方米两部分构成;二审查明,商务宾馆依据双方协议应向姚**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8.58平方米,商务宾馆实际向上诉人姚**交付的房屋比约定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少12.75平方米,商务宾馆违约。二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酌减后核算商务宾馆应向姚**承担的损失数额,考虑到双方“公推另计”的约定,以缺少的建筑面积l2.75平方米来计算,由商务宾馆承担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同理,依双方约定“公推另计”,由姚**承担12.23平方米(建筑面积115.83平方米一套内面积103.60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u003d30575元房款符合双方的约定。关于税款问题,二审法院已作阐述,在此不做赘述。关于不当得利问题,不在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之内。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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