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市**管理办公室与董**、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董**、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4.50元,由原告兰州**管理办公室承担。余款1774.50元退回原告兰州**管理办公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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