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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5)兰*三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李**作为原房屋的所有人,一直同意并接受安置方案,元**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予任何补偿擅自拆除。二审裁定没有任何的依据,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要求元**司给其安置兰州市城关区王*保城189号院内被拆迁的房屋并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元**司与李**所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内容涵盖了李**所要求安置的房屋,依据该协议,元**司已完成了拆迁安置义务。李**再次起诉要求元**司安置属重复主张权利,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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