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西安**新区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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