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绒、安**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延北村拆迁安置指挥部、西安市**造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绒、安**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绒、安治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后669元由原告武绒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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