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天**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津仲调字第2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徐**、天津市恒**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883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徐**、天津市**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0552元及仲裁费人民币23713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78000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徐**、天津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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